陈翠玉:从汉元帝诏书看古代农忙止讼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07-22 14:01:51

所谓农忙止讼是指在农忙季节,为避免妨碍农时,停止受理田宅、婚姻、债负等民事案件。《礼记·月令》曰:“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不过,这里提及的只是“仲春之月”,没有明确指出是因为农忙而“止狱讼”,且“止”的是“狱讼”,不只是“讼”。汉代以后时有统治者专门颁布诏书,要求农忙时节停止案件审理等一切不急之务,全力以赴投入农业生产。汉元帝就是其中的早期代表。

农忙止讼的思想肇端

据《汉书·元帝纪》记载,建昭五年春三月,汉元帝下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勠)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大意是说,建昭五年春季三月,(汉元帝)下诏指出:“正当春日农桑生产忙季,百姓都在尽力忙碌,所以本月该是慰问鼓励农民,不要使他们错过农时。如今有些不称职的官吏,在查究一些小案子,也征召民众对质公堂、验证案件,举办一时不必急办之事,妨碍百姓,使他们错过抢农时的劳作,丧失了一年的收成,要认真追究,加以制止。”这是笔者目前所见最早的古代统治者为制止官吏占用农时办案而专门发布的诏书。清代律学家薛允升在论及此诏的立法原意时认为,这里已经有了农忙止讼的思想。

这道诏书颁布的背景是,汉朝统治者把农业生产看作立国之本,并采取轻徭薄赋、鼓励农桑等一系列措施。《汉书·景帝纪》记载,有鉴于“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即务农人口下降的情况,汉景帝曾下诏曰:“农,天下之本也。”“令郡国务劝农桑。”“朕亲耕,后亲桑,以奉宗庙粢盛祭服,为天下先。”到了汉元帝刘奭时,他对农耕季节务必专心从事农业生产的要求似乎更为严苛。有鉴于春季农忙,汉元帝专门下诏要求毋征召证案不急之事,命公卿严查官吏春季征召农民查办案件等情形,对农忙时耽误农时办案的官吏进行严厉批评教育。在汉元帝看来,农业为天下之根本,是国家的根基与命脉所在。重视农业不仅要从大政方针出发提供配套性的制度保障,更需要着眼于细小之处,切实保护百姓在农时从事农耕的现实需要。为此,他颁布诏令禁止农忙时节传唤农民对质公堂、协助查办案件。在他看来,财政收入的多寡、政权的稳定与否主要取决农业生产状况。如果不误农时,农业收成好,则国富民足,社会稳定;而若因故耽误甚至错过农时,则继之而来的就是粮食歉收、饥荒遍地、人口流亡、盗贼四起及社会动乱。

农忙止讼制度的诞生

在汉元帝之后,很多统治者都曾下过类似的诏书。如北魏孝文帝于延兴三年(473)二月诏云:“牧守令长,勤率百姓,无令失时。同部之内,贫富相通,家有兼牛,通借无者,若不从诏,一门之内,终身不仕,守宰不督察,免所居官。”太和元年(477)春正月诏曰:“今牧民者,与朕共治天下也,宜简以徭役,先之劝奖,相其水陆,务尽地利,使农夫外布,桑妇内勤,若轻有征发,致夺民时,以侵擅论。民有不从长教,惰于农桑者,加以罪刑。”太和四年四月诏曰:“一夫不耕,将或受其馁;一妇不织,将或受其寒。今农时要月,百姓肆力之秋,而愚民陷罪者甚众,宜随轻重决遣,以赴耕耘之业。”北周武帝建德四年(575)正月,也曾发布劝农诏:“刺史守令,宜亲劝农,百司分番,躬自率导,事非机要,并停至秋。”唐高祖也曾于武德六年(623)六月颁布《劝农诏》:“见在囚系,事未决断,傍引支证,未须追摄,百司常务,并宜且停。内外官人行署以上,量事分番,皆尽九月三十日。其军机急速,及盗贼之事,不在停限。州县牧宰,明加劝导,咸使戮力,无或失时,务从简静,以称朕意。”在这些诏书中,农忙止讼制度呼之欲出。

“农忙止讼”正式进入国家法令,多被认为始于唐开元二十五年“杂令”。但也有不同观点,有待进一步考证。可以确定的是,《唐令拾遗·杂令》“诉田宅婚姻债负”条记载:“诸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到了宋代,这一制度被发展为务限法,即关于农忙时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每年二月初一为“入务”,即农耕、农忙开始,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这段期间称为“务限”期。在“务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十月一日起为“务开”,始可受理上述民事诉讼案件。也就是说,每年的十月一日到次年的三月三十日是受理民事案件的时间,即所谓“务限”。《宋刑统》卷13《户婚律》“臣等参详”条规定:“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次年)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具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清代继承了唐宋的这类制度,但禁止受理诉讼的时间有所变化。《大清律例》告状不受理附例规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其一应户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此外,农忙止讼制度还影响到了日本等周边国家。成书于日本元正天皇养老年间的法典《养老令》中有关规定被学界公认是采自中国法律。

农忙止讼的文化成因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忙止讼传统的形成被认为是各种因素合力的结果。首先,其与中国古代“以农为本”的基本国策有关。在以农耕为主的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收成的好坏关乎国家的安定与百姓的生计。历代统治者往往通过劝课农桑、轻徭薄赋、兴修水利、开垦荒地、推广农技、赈灾济贫等方式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收成。有鉴于农业对农时、劳动力的依附性很强,而诉讼会耽误农时、耗费劳动力,进而影响农业收成和社会稳定,历代统治者都希望以法律手段严格限制农忙时节的诉讼活动。

其次,农忙止讼在中国古代的存在也与中华文明追求无讼、和谐的精神特质有关。无讼、和谐是儒墨道法等诸家的共同追求。儒家的“礼之用、和为贵”、道家的“无为而治”、法家的“定分止争”思想,都指向建立无争无讼的理想大同社会。为此,历朝历代统治者总是试图寻求各种机会和方法来限制诉讼。山东曲阜孔庙碑刻“忍讼歌”就是统治者千方百计劝导百姓息讼的真实写照。在统治者看来,长达几个月的起诉期间限制,既可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可免去官府烦扰,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最后,从更为宏观的视野看,农忙止讼是中华法系“天人合一”思想范式的产物。李约瑟认为,“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不同于西方,中国古人从天人合一的高度思考法,将法看作天、地、人之下的存在物,强调天道与人道或者自然与人为的合二为一。人类社会被认为是自然之天的派生物,人类社会的和谐以其与自然秩序的和谐为基础和表征。因此,在中国古人看来,与天道、人道相合的法才是善法,反之即恶法,难以获得认同。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人类的活动要顺应自然之天,和自然之天保持一致。

农忙止讼传统在中国古代长期存在,有助于保护农业生产和国计民生,也有助于减轻官府和民众的讼累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其中有值得当下司法实践借鉴的地方。但农忙止讼传统本身也有着十分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正常的诉讼需求,极大地限制了民众的诉讼权利。立足新时代,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其间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炼其中可为当下法治建设所用的智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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