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显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 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解读
中国网 2024-04-02 13:50:00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是推进产教深度融合的关键举措。近日,山东省立足新发展阶段、基于新发展理念,对《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明确企业办学主体法律地位、健全企业参与办学激励机制、丰富企业参与办学形式,将进一步激发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与活力。

一、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法本初析

《条例》中42处涉及企业、8处提到产教融合,从办学方向、参与主体、合作形式、合作内容、激励政策上充分彰显出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和作用。

在办学方向上,《条例》明确了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推动形成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

在参与主体上,《条例》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明确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强调“鼓励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特别强调“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应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在合作形式上,《条例》鼓励因地制宜、多种形式,支持建设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及开放型产教融合平台,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开展独资和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办学,还支持校企“组团出海”建设海外职业技术学院“班•墨学院”,打造国际校企命运共同体。

在合作内容上,《条例》鼓励因需施策、双向赋能,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二级学院(系部)、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办学项目,支持校企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引导行业企业、职业学校等编写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实施中国特色学徒制,支持行业企业接纳教师实践、学生实习,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办学评价。

在激励政策上,《条例》突出务实管用、组合激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

二、《条例》为破解校“热”企“冷”提供了“操作手册”

在过去的产教融合众多实践中,存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动力不充足、企业主体作用发挥不充分、企业参与办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的出台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破解校“热”企“冷”勾勒发展路线图。

(一)完善企业参与办学机制,实现合作关系从松散走向紧密

过去一个阶段,以“结合”为导向的校企合作模式过于依赖“人情关系”,普遍缺乏常态化的运作机制,加之缺乏建立“资产纽带”的政策支持,企业与学校也难以建立实体化运作的合作载体。此次,《条例》中提出“支持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明确“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职业教育多元办学格局”。《条例》的修订确立了企业作为重要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权利,畅通管理运行机制,为完善“政行企校”多元合作运行的体制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立法保障,将进一步加快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步伐。

(二)丰富企业参与办学形式,实现合作形式从浅层走向深度

校企合作处于浅层次、低水平状态是困扰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条例》中提出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研攻关和技术研发服务”等,有利于行业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深层次的资源要素整合,为实现“提质培优、增值赋能”夯实基础。一是企业可以直接举办职业学校。国有企业、行业龙头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的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出资举办职业学校。二是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一方面可以参与到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中,如专业设置、教材开发、课程建设、双师共培、人才互通,采用订单培养、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另一方面可以创办新的实体,企业可以灵活运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职业教育。例如,校企共建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现代产业学院、行业特色学院、区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三是企业可以开展职业培训。在“大职教观”理念指引下,企业可以通过依法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和接纳学生实习。

(三)健全企业参与办学激励机制,实现合作主体从被动走向主动

教育的公益性和企业的盈利性特征,造成校企双方在各自身份、关系的认知上处于供需分离状态,往往各行其是、各自为政。这一性质上的区别导致了企业的合作意愿不积极,“剃头挑子一头热”现象普遍存在。对此,《条例》通过增加了一系列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的鼓励性条款,进一步激励企业全面参与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一是健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机制。创新多元融资、加大信贷资源支持,落实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健全信用激励和考核评价机制。对于深度参与产教融合并发挥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将“碎片化”的产教融合激励政策转化为组合式的“政策清单”,努力让企业真真切切享受到政策“红利”。二是建立专项补偿机制。健全企业接纳学生实习成本补助机制,按照规定适当补偿企业接纳学生实习的成本;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充分激活产业链活力,催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新质生命力”。《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增强了职业教育对行业企业的吸引力,有效解决了校企合作校“热”企“冷”的问题,为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创造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机会,也为在遵循市场机制和规律的前提下,找到适合校企双方互利共赢之路指明了方向。

三、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站位分析

《条例》的修订不仅是对山东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律保障,是全国第一个以《职业教育法》为遵循修订的省级法律文件。

《条例》中关于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表述是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赋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发改社会〔2023〕6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落实、细化和创新。一是吸收落实国家政策。《条例》基于国家文件提出丰富产教融合办学形态、拓展产教融合培养内容、优化产教融合合作模式。二是细化具体要求。细化产教融合激励对象,将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家纳入激励范围;细化教师专业培养,突出职业院校特点,聚焦于建立校企联合培养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互相兼职纳入法律范畴。三是结合省情敢于创新。山东省出台全国首个混合所有制办学政策文件《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全国首个“金融+财政+土地+信用”产教融合激励政策。在《条例》创造性提出企业应当承担职工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培训计划,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依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职工开展培训。

2023年山东省2个市域产教联合体入选第一批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位居全国第二。山东省入选国家级产教融合基地,全国仅有9项。山东省确定50个项目为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并向教育部推荐23个项目。山东省共有217本校企开发合作教材入选首批“十四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数量居全国前三。夯实企业发挥重要办学主体的法律地位,将进一步推动山东省产教深度融合进入“深水区”,推动“生态圈型”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构建政校企协同推进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新生态,为全国产教融合改革提供山东样板。(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于娅囡 张兴科 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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